审计事务所,是指依法成立的独立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的社会审计组织。中国审计事务所须经省级审计机关批准成立,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开业。接受审计机关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业务范围包括:(1)财务收支的审计查证事项。(2)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3)注册资金的验证和年检。(4)建立账簿、财会制度及有关的咨询服务。(5)培训审计、财务、会计人员。
一、设立条件
根据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规定,成立审计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5个条件:
(一)章程;
(二)办公场所;
(三)符合要求的自有资金;
(四)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审计师以上资格的执业审计师;
(五)法定代表人。根据以上规定,审计事务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二、审批程序
成立审计事务所,根据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规定,应当遵照以下主要程序办理:
(一)经当地审计机关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审计机关审查批准。
(二)经过批准成立的审计事务所,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以后,始得营业。
三、业务范围
审计事务所接受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委托,承办审计查证、咨询服务业务。
(一)审计查证
审计事务所的审计查证业务,包括以下事项:
1.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经济责任的查证事项;
2.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
3.注册资金的验证和年检;
4.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的验证;
5.建账建制,资产评估,清理债权债务;
6.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查证业务。审计事务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查证业务,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办理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执行。
除此以外,审计事务所根据政府的规定,办理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审计事项。
(二)咨询服务
审计事务所的咨询服务业务,包括以下事项:
1.经济管理咨询服务。
2.培训审计、财务、会计和其他经济管理人员。
3.担任审计、会计咨询顾问。
四、工作人员
审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依法包括以下人员: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事业编制内的人员;
(二)聘请的离退休专业人员;
(三)招收的劳动合同制人员。除此以外,审计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党政机关的人员,都不得在审计事务所兼任职务。
审计事务所业务人员的审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办理。
审计机关对于严格遵纪守法、工作成效显著的审计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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