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北京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局级。2009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义开展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依法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本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拟订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组织拟订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政策。拟订并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障体系。拟订本市城乡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参与拟订本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本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本市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有关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等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研究拟订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并组织落实。拟订外国人来京就业的政策、规划和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统筹拟订本市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与市医保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全市社会保障卡的发行、运用和管理工作;市医保局负责制定社会保障卡在医疗保障方面使用管理的标准规范,并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管理工作。同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的电话咨询服务,统一纳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咨询服务平台,市医保局负责做好相关政策的培训、群众意见建议及投诉举报的办理工作。两部门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做好信息共享和政策衔接等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建议议案提案办理、保密、政务信息公开、外事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二)研究室。承担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
(三)法规处(行政审批处)。负责推进机关依法行政相关工作。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有关备案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
(四)规划统计处(协同发展处)。编制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负责协调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统计管理和综合分析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资源管理和共享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宏观决策、统计分析、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综合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工作。
(五)表彰任免处。承担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及各系统表彰、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按法定程序办理市政府授权管理的领导人员任免手续。
(六)就业评价处(失业保险处)。组织拟订本市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和培训政策评价。负责就业和培训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统计分析及大数据应用。负责就业失业监测和形势分析,建立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失业人员有关待遇政策。
(七)就业促进处。研究拟订本市促进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就业资金的使用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外国人来京就业的政策、规划和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负责对本市促进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和充分就业地区建设情况的考核评估和督促检查。
(八)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处。拟订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用人单位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负责离校未就业北京生源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拟订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创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统一管理北京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九)人力资源开发处(积分落户工作处)。拟订本市稳定居住就业劳动者人力资源开发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本市行业人力资源使用需求情况指南,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开发项目目录,评价各类人力资源使用情况。承办知青安置遗留的有关工作。研究拟订在京稳定居住就业劳动者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积分落户服务管理体系、信息系统建设,推进相关部门涉及积分落户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积分落户人员资格。指导各区开展积分落户有关工作,协调解决积分落户工作的重大问题。
(十)人力资源市场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完善本市和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负责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划、指导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本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拟订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评价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市世界技能大赛选拔、集训工作。
(十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拟订博士后工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统计分析工作。
(十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负责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人员聘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及申诉处理等政策拟订和指导实施。拟订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规定并指导实施。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监督工作。负责本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及职称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的指导实施工作。负责职称评审和考试的政策拟订、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十四)农民工工作处。拟订本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五)劳动关系处。拟订本市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工时、休息休假等劳动标准,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监督。拟订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六)工资一处。承担本市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有关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审核统发工作,以及退休、退职人员管理工作。承担本市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工作以及市级机关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工作。
(十七)工资二处。负责本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退职政策。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核定与管理工作。
(十八)职工养老保险处。拟订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标准及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拟订本市农转非人员、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九)居民养老保险处。拟订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的具体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政策和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基金筹集以及福利养老金支付的具体政策。
(二十)工伤保险处。拟订本市工伤保险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预防、认定和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相关政策及管理办法。拟订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标准。拟订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和报销标准。
(二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拟订本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组织社会力量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受理投诉举报,组织相关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审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参与拟订本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本局专项经费及所属单位审计工作。
(二十二)调解仲裁处。指导协调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政策措施。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有管辖争议的案件。负责调解员、仲裁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十三)信访处。负责依法接待处理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并研究提出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建议。调查群众反映的特殊困难,提出解决意见。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矛盾排查与调处工作。
(二十四)财务处。负责编报部门预决算和管理资金的使用。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二十五)人事处。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安全保卫、统战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机关纪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检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工会。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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